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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 契約關係確認 台新金沒贏 財部不算輸

台新金投資彰銀大事紀

台新金投資彰銀大事紀

2016/04/28 06:00

財部3席董事不用改派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新金控前年在第廿四屆彰銀董事會改選中痛失經營權後,認為財政部違反雙方契約內容,憤而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台北地院昨認定兩造確實存在「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但同時認定台新金此次未取得過半席次,是因自身股權控制實力不足,並非財政部妨礙所致,因此財政部既不用改派董事,也免賠台新金一六五億餘元損失。

財部不用賠償台新165億

據了解,此判決結果形同讓台新金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法院雖認定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但契約內容卻與台新金原本的認知不同,台新金要求改派董事或求償一六五億天價賠償金等先、備位請求也均被駁回,若想取回經營權,只能等下屆董事改選時,在財政部「不妨礙」的情況下靠自己實力奪回過半席次。

判決指出,根據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提出的函文,足認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財政部應負有「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台新金」、「在彰銀第廿一屆股東會改選中,提供二席董事、一席監察人給台新金推薦之人擔任」、「第廿一屆股東會改選時,應由台新金取得八席董事、三席監察人」、「在台新金仍屬最大股東期間,不得妨礙台新金經營權主導地位」等四項義務。

台新金「登山」要靠自己

但判決認為上述四項義務中,前三項都屬於「一次性債務」,在財政部首次移轉經營權給台新金後就已履行完成,目前只剩第四項的「不作為義務」持續有效;而台新金在第廿四屆董事會無法取得過半席次,是因其股權控制實力本就不足以過半,不是因財政部違約所致,因此財政部不算違約,台新金求償無據。

本案承審審判長黃明發在宣判時巧舉「登山」為例,他形容,台新金與財政部的契約,就如同雙方都在高山上,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通過;但以現況來說,即使扣除台新金指控財政部徵求委託書而來的九億多股,台新金本身仍只握有約四十七%的彰銀董事投票權數,頂多當選四席,無法過半,也就是台新金「本來就連高山都登不上」,不能主張是財政部擋著不讓他過。

裁判費︰台新7/8、財部1/8

而由於台新金求償的金額極高,本案的裁判費約一億一一○四萬元,因判決結果為雙方各有勝敗,法官判台新金與財政部各需負擔八分之七、八分之一的裁判費;若最終本案按此判決確定,換算台新金得負擔九七一六萬元,財政部則為一三八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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