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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難道車子載的 才算廢棄物

日月光二審獲判無罪,地球公民基金會痛批「沒天理!」圖為基金會的抗議活動。(記者洪定宏攝)

日月光二審獲判無罪,地球公民基金會痛批「沒天理!」圖為基金會的抗議活動。(記者洪定宏攝)

2015/09/30 06:00

依二審邏輯 管線排放的都不算事業廢棄物 誰能接受?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日月光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高雄地檢署強調二審判決與過去司法實務見解截然不同,加上一審支持有罪判決,將請二審檢察官收到判決內容後,研擬具體理由提起上訴。

對二審認定K7廠所排「廢水」和污泥為不同物質,且是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有檢察官私下表示,工廠產生的廢棄物,僅因是水管排放,就不算有害事業廢棄物,相信任何人都難以接受;若照二審論罪邏輯,恐怕用管線排放的都不能叫廢棄物,充其量叫廢水、廢液。難道只有車子載的才算廢棄物?有檢察官因此擔心,此判決恐會鼓勵不肖廠商用管線偷排廢水。

檢方調查,環保局是為方便分配稽查業務,將管線排放的廢水以「水污法」規範,屬水土保持科管轄;若用桶子或槽車運送的廢水,屬「廢棄物清理法」範疇,業務歸廢棄物管理科。因此,行政機關只是方便業務劃分的習慣,不應成為法律依據的要件。

律師鄭伊鈞認為,二審判決逆轉關鍵有二,一是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無法確認是被告造成。

其二是引用的法條見解不同,二審認定若有違規,也是違反「水污法」(當時無罰則),並非一審依據的「廢清法」及檢方認定的「刑法」流放毒物罪,未來上訴法律審將是攻防重點。

但也有律師以八十九年長興化工案為例,認為當時槽車內裝廢液,並非污泥,違法傾倒污染高屏溪流域,同樣也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有罪,未來仍有再改判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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