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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 千人須懲戒 百人應停職

圖為情境照,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詹士弘攝)

圖為情境照,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詹士弘攝)

2015/08/25 06:00

〔記者陳炳宏、鍾麗華 /台北報導〕待遇、福利普遍優於一般受薪階級的公務員,其違法兼職情形卻是相當嚴重,審計部日前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銓敘部昨天表示,經清查初步釐清後,約四千人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兼職行為,其中,約千人屬違法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均須移付懲戒;而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屬情節重大者,計約百人,均應予以停職。

銓敘部強調,為期懲戒程序一致,其中政務人員、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首長等約五十人,應送請監察院審查,至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常任人員,建議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政務官及民選首長等50人 送監院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也不可任意兼職。去年底,審計部接獲監察院指令,通知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民間企業負責人或董事及監察人。銓敘部並為此擬出各機關對於公務員兼職的統一處理原則,政務人員、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首長違法兼職送監察院審查,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常任人員則送公懲會審理。

銓敘部昨發布新聞稿表示,審計部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相關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者約四千人;經初步釐清後,其中三千人未違法,包括機關指派、兼任歇業中公司(商號)負責人等及不知情遭盜冒用者。

至於有違法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者,不論是形式或實質違法,包括兼任停業中、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掛名及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等職務,這些須移付懲戒,約有千人左右;其中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者,屬情節重大,依法均應停職,約有百人左右。

懲戒處分 最重可予免職、撤職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可依情節程度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

銓敘部指出,將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等主管機關研議建置查核平台,每年定期查核,之後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由權責機關依法辦理。

對於銓敘部指,政務人員、簡任常任人員及地方民選首長等約五十人違法兼職,審計部發言人李順保昨研判,應是銓敘部透過人事系統匯報的結果,審計部沒有看到名單,無法得知內容。他並強調,各機關尚未將清查狀況回報審計部,近日將再發文,要求盡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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