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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長自稱無權撤新課綱 台權會:有權發布就有權廢

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涂予尹。(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涂予尹。(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5/07/26 06:0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教育部長吳思華自稱無權撤回微調課綱,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涂予尹昨天直言:「部長你錯了!」

涂予尹說,教育部有權發布微調課綱就有權廢止,部長的說法不但與現行法律不符,也顯示出教育部恣意詮釋「依法行政」的傲慢與顢頇。

涂予尹表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廿一條規定,教育部針對通過程序及實體內容均充滿爭議的「微調」課綱,原可透過法規「停止適用」或「廢止」的程序,阻止違法課綱的效力繼續「向未來」發生,學生或民間社團所主張的「撤回」或「撤銷」課綱,實際上的意思就是訴求教育部應就違法違憲一○三年課綱「停止適用」、甚至「廢止」。

涂予尹表示,學生和民團的訴求,其實保留了讓教育部「停止適用」或「廢止」違法課綱的裁量空間,民團與學生在堅守不容違法課綱繼續存在的基礎上,可說已經充分顧及教育部的「顏面」了。

涂予尹進一步分析,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命令要「停止適用」或「廢止」,均由原來的發布機關為之,簡單說,就因為是教育部發布公告微調課綱,教育部才有權去廢止違法課綱或停止使用微調課綱。

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的「命令」,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與基於法定職權所訂定的命令在內,涂予尹表示,因此即便教育部認為課綱屬於教育部依職權所發布的「行政規則」,也不影響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適用,吳思華的發言顯然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具體明文,不知如此愛將「依法行政」原則掛在嘴邊的部長,為何選擇性地忽視法律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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