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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被「關注」五年 國安監聽浮濫

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5/02/11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好可怕,國安單位想監聽誰,就監聽誰!張顯耀案爆發時,外界就質疑張顯耀等相關人遭國安監聽,但國安單位都矢口否認,不過,檢察官偵辦本案證實,國安局長期以監聽周遭人士的「迂迴方式」來監聽張顯耀,這也讓外界看到國安監聽的浮濫程度,可說侵害人權甚深。

蔡得勝證實 國安局長期監聽張顯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為避免國安遭受危害,有必要監聽、蒐集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時,情報首長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像張顯耀這種在國內設有戶籍的被監聽者,則應經高等法院同意,情況急迫則可先斬後奏,但須在開始監聽的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法官補行同意,否則應立即停止監察。

北檢昨天的不起訴書透露,前國安局長蔡得勝坦言他在五年任期內,一直持續「關注」張顯耀與中國人士交往情形,國安局承辦人定時向他陳報與張相關的監聽譯文;承辦人也按月向高院函報並向上級報告,但歷次的案情概要都沒有註記有危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這也證實國安局真的長期間接監聽張顯耀,不是時間緊迫下的臨時監聽。

法界:國安監聽應「對職務、不對人」

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認為,陸委會、國安局等某些職務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國家確實有長期監控、掌握的必要,但應立法明定哪些機關、職務應該被監聽,才能避免國家機器為了監聽某人,而動輒以籠統的國安大帽子為由無限上綱,從而引發政治偵防、監控政敵的非議,國安監聽應「對職務、不對人」,才能減少恣意、浮濫監聽的爭議。

知名人權律師高涌誠表示,國安監聽的透明度向來不高,既然法律規定由二審的高院審核,已符合形式正義,那就要憑審核法官的良心,認真、盡責審核每一件國安監聽案是否都有必要性。

前國安局長蔡得勝。(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前國安局長蔡得勝。(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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