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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多加「法定」二字 法界:沒必要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5/01/11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提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將公務員「違背職務」明確改成「違背法定職務」,避免法官時採「法定職權說」,時採「實質影響力說」;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沒必要,並指公務員職務本來就是法定,實質影響力說只會套用在總統身上,此草案明顯就是為了總統馬英九卸任後鋪路。

李茂生:明顯是為馬卸任後考量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表示,公務員職務本來就是法定的,哪有什麼非法定職務?實質影響力只是職務的一個補充,差別在於要將法定範圍弄寬或限縮而已,多加「法定」二字沒有什麼意義,無法解決所謂的法定範疇。

李茂生舉例,實質影響力說只會用在總統身上,過去僅前總統陳水扁有過判例,若將法定職務限縮到最小,總統只剩外交、國防等權限,但若利用實質影響力稍微擴張職務範圍,所有關於行政、立法之間的衝突等,總統就能依據憲法或其職權介入協調。

李茂生說,法定職務的解釋能不能擴張,就要看實質影響力是否以其法定職務為根本進行擴散,如同從事法定職務時的預備行為或犯後行為,屬不屬於法定職務範疇,就要看實質影響力有多大,刻意透過多加「法定」二字,想將實質影響力限縮到很嚴,明顯是為了馬英九卸任後考量,未來較不會出現「那種意外」。

黃東熊:實質影響力說根本不對

刑事訴訟法權威、中興大學前校長黃東熊表示,公務員職務本來就是法定,「法定職務」與「職務」是一樣的意思,但若增修「法定」二字,每個人在解釋上可能就會見仁見智,出現分歧,不要改比較聰明。

至於所謂的實質影響力說,黃東熊認為「根本是不對的」,完全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台灣應仿效日本,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斡旋罪」,也就是說,公務員在其職務上雖然沒有實權,但透過其影響力去「喬」事情就構成犯罪。

林明昕:收賄喬事不一定用職權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明昕也認為,看不出來有增加「法定」的必要,首要解決的應該是區分民代、政務官及事務官的犯罪型態,就像現行法律中,立委或議員等民代,本身能有什麼法定職務?民代可能是用其權勢施壓或關說,而非其法定職權,所以問題根本不在「法定」二字。

林明昕指出,事實上政務官及民代的職位那麼高,法定職權很模糊,若收賄替人辦事,不一定是利用職權,而是透過其權勢或其他影響力,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喬事情,至於事務官的職權,現行法規沒有「法定」二字,也足以解釋其犯罪型態,所以也沒必要多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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