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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品做便當 松青退費還賠3倍+500元

2014/10/25 06:00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松青超市台中市四家門市被查獲將過期食品再販售,在消保官要求下,松青超市同意除了退費,並賠償原商品三倍金額及五百元的損害賠償,且回溯自四月一日起至十月十四日,即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受理登記,分三梯次完成退費。

松青超市三豐、大甲、光復、黎明店十月十四日被查到將過期食品再製後重新販售,業者雖同意退費,但消保官認為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除了退費,必須賠償原商品三倍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及五百元的損害賠償。

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這四家分店的行為絕非偶發,因此要求松青超市退費賠償時,必須回溯一定時間。

今年四月一日至十月十四日至上述四家分店消費該店查獲的問題商品者,可要求退費及賠償,民眾可憑發票、會員消費紀錄或刷卡簽單前往分店辦理退費及賠償。民眾若消費一百元,松青超市必須賠償八百元,亦即民眾可拿回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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