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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兩岸監督條例應增訂外患罪

台聯黨團幹事長周倪安(左)、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中)及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右)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張顯耀事件凸顯出將來在修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記者王敏為攝)

台聯黨團幹事長周倪安(左)、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中)及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右)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張顯耀事件凸顯出將來在修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記者王敏為攝)

2014/08/29 06:00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台聯黨團昨針對張顯耀案召開記者會,質疑我國憲法因有「一個中國」的荒謬原則,使得刑法外患罪形同具文,無疑縱容我對中談判代表叛國無罪;台聯強烈主張,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等條文進行補救。

刑法外患罪形同具文

台聯政策委員會主委許忠信指出,刑法外患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洩密給「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但根據我國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兩岸為同屬一國,中國並非外國,致使張案無法以外患罪究辦。

許建議,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視同刑法外患罪之條文:「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或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黨團總召賴振昌指出,如有洩密給「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時,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及現行刑法洩密罪增訂加重其刑之規定;例如可規定「所洩漏或交付對象為非本國人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也應入法

黨團幹事長周倪安也說,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底線調整與談判授權範圍控管SOP機制」,在雙方初步談判結果簽署前,應先回報授權的政府機關,由授權的政府機關檢視談判代表,於談判過程是否逾越當初之授權範圍,檢視結果確認沒有問題,才可以簽署;藉此解決談判底線單由談判代表決定的現況,讓兩岸談判控管更加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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