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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經費訂上限 立委:毫無意義

現任行政首長、民意代表競選經費上限。(資料來源:中選會,製表:記者鍾麗華)

現任行政首長、民意代表競選經費上限。(資料來源:中選會,製表:記者鍾麗華)

2014/07/09 06:00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與連勝文陣營近日相互喊價競選經費上限八千萬元,另一參選人沈富雄則呼籲簽署選舉經費公約,約定經費上限兩千萬元。朝野立委昨指出,無論總統、縣市長或立委等公職選舉,都不可能採用這種方式限制選舉經費。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表示,限制候選人競選經費根本毫無意義,因為就算候選人花兩千萬元,政黨可以花兩億元、有錢的朋友也花兩億元幫他宣傳,簽了公約又怎樣?除非針對可能出錢的所有管道都做規範,走向「公辦選舉」這條路。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說,「政治獻金法」對個人與公司向候選人的捐獻有規定上限,但政黨給自己提名候選人的捐獻卻無規定上限,因此國民黨候選人競選花費常常由黨部支出,連家綁樁動員、文宣、廣告都可以用黨部名義買單,所以「簽甚麼約定、協議哪有效?」

陳其邁表示,前總統李登輝曾經說,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二○○○年總統大選就花了一百億元,但連戰申報的,甚至比前總統陳水扁還少,因此談甚麼約定都無效。

對於競選經費訂定上限,國民黨立委王惠美也說,「沒辦法辦到」,因為選舉通常到了最後,才知道需要花多少錢,當中有許多意外支出;而且光是電視、報紙打廣告一波就必須花數百、上千萬元,要訂上限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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