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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實質投資台灣 免營所稅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鼓勵企業在台投資。圖為台灣本田日前宣布加碼投資台灣汽車組裝廠。(台灣本田提供)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鼓勵企業在台投資。圖為台灣本田日前宣布加碼投資台灣汽車組裝廠。(台灣本田提供)

2019/06/22 05:30

〔記者陳昀、巫其倫/台北報導〕由於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將於今年底實施屆滿,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租稅優惠措施落日期限,從今年底延長十年到二○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三讀條文也增訂,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投資金額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鼓勵企業在台投資。

四大租稅優惠延長十年方面,包括研發投資抵減(單年可抵減十五%營所稅,或三年抵減十%)、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員工獎酬孰低課稅、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抵稅、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等,租稅優惠實施期限均延至二○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獲利再投資 活化資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第廿三條之三,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五%營所稅,鼓勵業者持續以自有獲利再投資、活化資金運用。

為強化研發成果流通,三讀條文明定,個人、學研機構技術入股,持股並提供相關服務二年以上者,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擇較低價格課稅;獎酬股票也放寬規定,母子公司員工雙向取得的獎酬股票亦適用孰低價格課稅,讓企業集團能留才攬才。

另考量我國創投募資型態,這次也修正放寬第廿三條之一「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的適用條件,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金額達三億元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可選擇「決定出資總額」的分年彈性方式,取代現行規定「實收出資總額」,投資我國其他新創公司達一定金額或比例,即可減免營所稅,除鼓勵企業在台投資,也有助穩定投資環境、加速創新佈局。

享多項利多 鼓勵企業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指出,修法後企業享有多項利多措施,加上日前已先三讀通過智慧機械及五G系統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均可增加企業在台投資意願。

安侯建業會計師張芷也表示,兩稅合一取消後,未分配盈餘加徵五%營所稅無法讓股東扣抵,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影響稅後淨利,因此,企業為避免被課稅,多考量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影響企業資金運用和投資規劃;這次修法通過後,企業可放心運用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

張芷認為,「產創條例」以企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則是吸引海外資金,應不會產生競合問題。財政部官員表示,兩者並無競合問題,可一併使用,企業可享更多投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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