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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下海經警告 出意外不國賠

未來從事山域、水域等危險性活動,國家會提供適當警告標示,但對人身安全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圖:玉管處提供)

未來從事山域、水域等危險性活動,國家會提供適當警告標示,但對人身安全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圖:玉管處提供)

2019/05/30 05:30

國賠法修法 跨部會達共識

〔記者李欣芳、吳政峰/綜合報導〕喜愛冒險登山、攀岩、溯溪或垂釣等的民眾要注意了!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設管的公共設施若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政務委員張景森、羅秉成邀集的跨部會議昨天達成共識,未來從事山域、水域等危險性活動,國家會提供適當警告標示,但對人身安全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張景森表示,這次修法拿掉國賠的緊箍咒,解除管理機關山禁海禁的保守心態,可以大幅度開放山域和海域活動,把下世代鍛煉成為積極進取、敢冒險和能自我負責的公民,對台灣變成一個活力健康的國家十分關鍵。張景森並於會後在臉書發文:「再見了媽寶級國家!」

山禁海禁 可望大幅度開放

張景森說,跨部會議通過國賠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修法後具風險性的山域、水域野外活動,活動者須隨時注意自然的變化,強化知識、經驗和技能,組織好夥伴團隊,以應付可能潛在的風險。

據了解,外界質疑國家是否想用一塊告示牌來免除責任?法務部表示,此議題確實出現在討論中,但規定除設警告標示外,還要有「冒險行為」國家才免責,比如颱風天登山、未依步道而行遭落石擊中、在已禁止通行吊橋上跳繩、挑戰極限摔死等,都可能被認定是冒險。

法務部指出,這次主要是配合全面開放山、林、水、海政策衍生的配套措施,畢竟國家不可能包山包海保護人民安全,有必要在民眾從事相關活動時給予適當警告,並在違反時減少或免除國賠責任。

國家賠償法一九八○年公布施行,已近四十年未修,現今因應時代演進將大修,目前規劃八月完成行政院跨部會審查程序,再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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