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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原住民立委賄選 全改判無罪 更一審大逆轉:簡東明發的錢是工作費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左)賄選案,更一審宣判大逆轉,十二名被告全改判無罪。(資料照)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左)賄選案,更一審宣判大逆轉,十二名被告全改判無罪。(資料照)

2019/04/04 06:00

簡等12名被告改判無罪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等十二人被控賄選案,高雄高分院昨天上午更一審宣判大逆轉,認為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等被告,確實有從事輔選活動,簡東明發給輔選幹部或選舉工作人員的錢,是選舉工作費用,不是賄款,因此全部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雄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林應華表示,承辦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認為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的鄭姓等四十三人,及部分被判決有罪的民眾,均為簡競選團隊工作人員,他們所拿的錢均為工作費用,而不是賄款,未來此案若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這些人能否翻案成功備受矚目。

認定黨部主任確有輔選

簡東明賄選案共有上百人被起訴,後來只有簡等十二人被最高法院發回。簡東明一審被判五年六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另涉嫌受賄的上百位選民及五位樁腳改判無罪或緩刑不等,其中李姓選民等一百四十多名被告,確定不得上訴,簡東明等十二人上訴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屏東地檢署指出,二○一六年立委選舉期間,簡東明涉嫌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提出各鄉鎮輔選幹部名冊,簡再交付王等人各十多萬元現金,向民眾買票,每人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

更一審法官認為馬、王等被告,均為簡東明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所拿的錢是工作費(津貼),與賄選無關,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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