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議門檻 比照修憲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建立台灣民主防衛機制,確保國安,行政院長蘇貞昌昨主持院會拍板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兩岸間簽署政治協議要經國會「雙審議」和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
建立民主防衛機制 修正兩岸條例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表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習五條」之後,推動統一台灣的進程已沒有回頭路,加上國內也有政黨人物說要協商,客觀情勢變遷讓這項修法有迫切性。
至於兩岸之間的服貿、租稅或是航約等協議,是否屬於政治協議?陳明通表示,要看協議中有沒有政治意涵,若是純商業協定當然不算政治協議,但如果協議裡寫著「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當然算政治協議。
陸委會原規劃兩岸間簽署政治協議有「雙公投」的設計,即在協議談判前行政院可舉行「諮詢性公投」,協議進行後並提交全國性公投,但考量「諮詢性公投」問題複雜,為單純化起見,最後予以刪除。
須國會「雙審議」與人民公投
政院版草案明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草案也規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草案規定,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蘇揆表示,面對中國近年不斷對台政軍施壓、統戰分化、經濟利誘,嚴重威脅台灣國家安全與發展,政府有責捍衛國家主權,必須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建立更堅實的民主防護網,這也是台灣人民一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