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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資金回台 專法拚上路

看懂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看懂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2019/03/04 06:00

補足最後一塊配套

本月下旬向APG秘書處報告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為吸引台商資金回台,行政院近期加緊跨部會研議「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並準備於三月下旬向「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秘書處報告,補足最後一塊配套,讓專法定案,力拚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並上路,限期兩年。

相關高層官員表示,這幾年國際稅務資訊快速走向透明化,又碰上美中貿易戰,使台商必須調整海外資產規劃或改變企業投資布局;趁此時推出專法,目的在鼓勵台商誠實申報,同時將資金引導回台投資,促進國內經濟發展。

專法祭出的誘因在於,在現行最低稅負制及營所稅規定外,提供另一種短期計稅及課稅模式;可免舉證資金性質、年份,直接就匯回資金「全額」乘以固定稅率計稅。

據悉,目前範圍暫定包含個人海外資金及企業海外轉投資獲配收益,稅率為「上路一年內匯回八%、一年以上至兩年內匯回十%」;雖有聲音建議,針對投資特定產業,可給予更低稅率優惠,但考量公平性,財政部盼不要有差別稅率。

專法雖是就資金「全額」直接乘以稅率課稅,不像一般稅法先區分出資金中多少為「所得」,僅就「所得」乘以稅率課稅;但對無法舉證區分本金、所得,海外資金可能被「全額」以最低稅負或營所稅(稅率皆為廿%)課徵的台商來說,專法稅率更低,也不用交代過去海外資金流向。

因考量租稅公平、洗錢防制、不影響國內經濟穩定等面向,專法在給予租稅優惠同時,也設有多項但書及限制,包括不能違反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規定,這部分配套得先向APG報告確認;其次,專法只提供所得稅優惠,若涉及遺贈稅等其他稅法規定,仍不能排除適用;匯回資金須存到金融機構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達一定年限,以控管流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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