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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核廢料遷移延宕 原能會再罰台電5千萬

蘭嶼核廢料遷移延宕,台電上月又再吞五千萬元罰單。(記者林菁樺攝)

蘭嶼核廢料遷移延宕,台電上月又再吞五千萬元罰單。(記者林菁樺攝)

2019/03/02 06:00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蘭嶼核廢貯存場約存有十萬桶低階核廢料,搬遷計畫擬回運原產地,但遭到新北與屏東地方政府反對導致時程延宕,原能會已於二○一六年開罰一千萬,據指出,台電上月又再吞五千萬元罰單;台電表示,蘭嶼核廢場遷移選址面臨兩大難題,包括:欠缺法源與無回頭機制等,並非台電能單方面決定,會持續提出行政救濟。

依台電規劃,蘭嶼核廢貯存場遷場有兩方向,除回核一、核二、核三廠原產地外,還包括低階核廢最終處置場,但金門烏坵與台東達仁兩處選址因未能舉辦公投卡關;另一應變方案為送至集中式貯存場,但是否推行集中式貯存也仍在非核家園小組討論、尚未拍板。就算擬回運原產地,也遭新北與屏東地方政府反對。

台電強調,核廢料選址遇兩大難關,「高階核廢料」欠缺選址條例的法源依據,「低放核廢料」選址則因無回頭機制無法推展。

首先,高階核廢料要永久存放用過的核燃料,依規劃時程,共分為五大階段,預定二○三八年「選定」場址,二○五五年完成啟用;但目前我國並無相關法律依據,連基礎都沒有,也不用談選址作業。

其次,經濟部二○一二年曾核定金門烏坵及台東達仁兩地點做為低放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不過,地方政府均婉拒配合辦理公投,「不說YES、也不說NO」,等於沒有結果、無法推展。台電主管坦言,當初制訂法條時的確不夠完善,沒想到會有不辦公投情況,因此建議增列因故中斷的回頭機制,避免重複作業導致選址時程過於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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