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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律加重刑期 大法官: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朗讀大法官775號解釋文,宣告刑法的累犯加重處罰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朗讀大法官775號解釋文,宣告刑法的累犯加重處罰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2019/02/23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的累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法四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四七七條又規定,法官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檢察官還可聲請改裁定加重。大法官認為法條過苛,侵害人身自由,昨做出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以上三法令部分違憲,限相關機關兩年內修法,期間法官審案時應依本解釋做成判決。

法條過苛 侵害人身自由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四十七條僅最低本刑部分違憲,其餘合憲,不是獲判最低本刑的累犯仍應加重其刑,就算加重後高於法定刑上限也沒違憲。至於同法四十八條及刑訴法四七七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現是累犯時檢察官得聲請改裁定,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兩法令即日起失效。

本案是由五名累犯受刑人聲請釋憲,他們認為累犯一律加重本刑最多至一半,違反憲法上的罪刑相當(比例)、平等、法律明確性等原則。

限相關機關 兩年內修法

大法官指出,不分累犯情節就對被告一律加重本刑,致其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恐讓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大法官解釋,法官對科刑有裁量權,認為被告犯行輕微,本可判最低本刑,卻因累犯加重規定,被迫一定要加重最低本刑,最少一個月,最多至二分之一,這部分有違比例原則。

司法院官員舉例,某被告之前被判刑二月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在公共場所犯下小竊案,因情節輕微本可判處最低本刑六個月易科罰金,卻因累犯加重不得不判到七個月徒刑必須去關,法條規定過苛。

聲請釋憲的五名受刑人,即起可持本解釋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至於先前已確定案件不在救濟範圍。

法務部肯定大法官沒一舉推翻累犯加重處罰的規定,指本規定還是有存在必要性,將在兩年內請刑法研修小組推出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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