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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林鴻堯偽造文書案 偵審受不公平對待 依法不得再議案件 高檢署竟命令起訴

(資料照)

(資料照)

2019/01/17 06:00

林被控 「假贈與、真購地」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林嘉東/台北報導〕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被控「假贈與、真購地」案,高等法院昨依涉犯偽造文書罪重判十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此案從偵查、再議、起訴到一審、二審判決,對被告的有利證據幾乎全不採信,甚至連依法不得再議的案件,高檢署竟認為再議合法,並命令台北地檢必須起訴,而一審重判兩年十月,幾近是法定刑期「三年以下」的最重刑度,林的委任律師薛松雨直指:「罪名莫須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法官兩套審判標準 難以信服

對於被重判,林鴻堯昨也發出聲明指出,本判決符合過去某位知名監委指名四位傾藍法官「專辦綠、不辦藍」,而本案承審法官在四位中即有兩位,且此兩位法官確實也有承辦前總統馬英九之案件,且有做出引起外界爭議之判決,在本案,本人不知情贈與,且在本案也無實質證據證明本人知悉贈與,竟要判決本人有罪且要坐牢,反觀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法官採信馬英九不知情,為何對本人卻是不同的審判標準。以此差別待遇,如何讓人民信服司法之前,人人平等。

重判10月 不得易科罰金定讞

此案源於二○一二年,林姓地主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質疑林鴻堯為何可擁有優先承買權,法官調查後認為林鴻堯等人涉刑事不法,向北檢提出告發,北檢偵查後,認定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但林姓地主以告訴人身分提起再議。

由於林姓地主是沒有直接實際受損的「間接被害人」,實務上認為間接被害人無權針對不起訴案提出再議,院、檢過去七十年都是如此認定,但高檢署竟一反往例,認為告訴人身分適格,二○一五年撤銷原本的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並「命令起訴」,北檢同年七月七日起訴林鴻堯等人;林的辯護律師薛松雨認為再議不合法,起訴自始就不合法,但一、二審法院都不願採納。

一、二審承審法官 爭議不少

而此案一、二審的承審法官也相當受爭議,一審受命法官唐玥曾是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九月政爭」前夕洩密案的獨任審理法官,她認定馬當時是行使「院際調解權」而判馬無罪,但她的見解被二審推翻,改判馬有罪;她也是北市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在夜店遭圍毆致死案的一審受命法官,合議庭讓六十多名被告寫三十篇作文當作交保條件,並限制被告深夜至清晨必須在家的「宵禁令」,被質疑侵犯人權。

在林鴻堯案審理期間,也曾有媒體報導指出,唐玥在準備程序庭時,當庭揶揄林:「怎麼會用這種粗糙的手法?」被質疑尚未進入實質審理,法官就已形成有罪心證,對被告並不公平。

此案的二審審判長曾德水,也是爭議人物,一九九五年在北院審判一件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被指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二○一四年在高院再次被彈劾,因為他在承審一件強盜案接押時,趁律師不在場,成功勸退被告不上訴;而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一審依貪污罪重判十二年,曾德水擔任二審審判長,改依詐欺取財罪輕判七月,也曾引發爭議。

林鴻堯被控二○一二年間為併購北市一塊土地,與部屬先以「贈與」原因取得共有人之一的一小塊土地,架空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再併購整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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