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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獎勵金爭議/借屍還魂? 稅務獎金制2004早廢除

法稅改革聯盟昨發起抗議運動。(圖取自法稅改革聯盟臉書)

法稅改革聯盟昨發起抗議運動。(圖取自法稅改革聯盟臉書)

2019/01/11 06: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財政部「稅務獎勵金」爭議,據查,稅務獎金制度早在二○○四年就已廢除,財政部卻年年編列上億元自肥稅務人員,令人詬病的查稅獎金根本「名亡實存」。

稅務獎金制度最初依據一九五四年制定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當時正值白色恐怖時期,政府為揪出匪諜訂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讓檢舉者、承辦人可分得匪諜部分財產,「財罰條例」就是仿效這條法律。

「肅匪條例」製造無數冤案,「財罰條例」也不例外,二○○三年朱星羽等一六三名立委聯名提起五○四八號修正案,以「稅務人員皆為領有固定薪水之公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等相關工作,本為其份內職責,而若再領取獎金,似有不當之處。」為由建議廢除,隔年廖本煙等五十五名立委聯名再提五三八○號修正案,增列「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兩提案不到一年即三讀通過,財政部卻改用「稅務獎勵金」編列預算,遭稅改團體質疑「借屍還魂」,財政部仍聲稱於法有據。

依照財政部說法,稅務獎勵金是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獎勵事項包括推行重大賦稅政策、擬訂及修正重要賦稅法規等事蹟,屬於團體獎金,而非稅務人員個人查稅獎金,早在一九八九年就已實施。不過,立委陳瑩前年踢爆,二○一五年全台五大國稅局共二八二四六人次領有稅務獎勵金,從高階到基層「人人有獎」,非稅務人員都領得到,且路跑活動、作文比賽、發新聞稿都當成稅務,質疑財政部巧立名目消化獎勵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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