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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判決書還原內幕 東豐閣案 高助理多次施壓國產局

高志鵬助理姚昇志(中)涉嫌收賄,轉為污點證人,判刑一年四個月。(資料照)

高志鵬助理姚昇志(中)涉嫌收賄,轉為污點證人,判刑一年四個月。(資料照)

2019/01/09 06: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綠委高志鵬遭控替「東豐閣」公司關說國有財產局且收受五十萬元,高堅稱只是選民服務,從未與業者談報酬,一切都是助理姚昇志的貪念,檢調也未掌握他與姚談論收賄的證據,法官卻單憑姚的證詞斷定高有罪,引發爭議,本報記者翻閱歷審判決書,逐步還原此案經過。

全案起源於台中市旱新段八○五號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下稱中辦處)原委託太平果菜運銷合作社經營,期限至二○○七年七月,「太平」在該處興建市場。

男子陳朝雄二○○六年間聽到消息,打算以「先租後買」方式取得該地再高價轉售,遂與「東豐閣」負責人謝聰烽合夥出資一千四百萬元。

陳從「太平」手中買下經營權後,接著申請租地,中辦處認為陳心態可議,三度函詢中市府,但市府也曉得陳的意圖,回覆指經營權與租用權都是中辦處的權責,兩單位互推。

陳擔心經營契約到期,決定找民代疏通,他的友人「阿德」剛好認識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昇志,因此找姚透過高關說國產局,阿德允諾姚,事成後酬謝一千萬元。

同年十二月十三日,阿德去電姚:「他那一件(指東豐閣案)已經掛進去,這個不能拖,如果下來時,要給大頭(指高志鵬)多少,都不要緊,OK啦」姚也在電話中答應。

兩天後姚傳真資料給國產局,國產局循「選服」慣例要求中辦處查明,中辦處再度函詢市府未果,遂註銷「東豐閣」承租案。

陳不死心,隔年一月重提申請,並請姚昇志再度施壓國產局,姚判斷要「大咖」出面才能解決,隨即告訴高志鵬,高找上時任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蘇同年二月去電姚:「你上次交代的事情會替你解決。」

姚聞訊欣喜若狂,要向阿德索討一千萬元,但阿德等人決定租到地先給一百五十萬元,買到地再付尾款。

孰料,中辦處認為「東豐閣」契約期滿後應拆屋還地,堅不核准承租案,姚遂以「困難度提高」為由,向阿德等人要求加碼至二百萬元,再請高出力,於三月十三日找時任國產局長郭武博商談。

當天姚去電阿德:「早上幫中區打針,他們大頭(指郭武博)來,我抱怨中區不幫忙,還弄一些狀況。」阿德問:「後來呢?」姚接著說:「大頭說會處理,看是不是職務調整,如果有阻礙,我再找大頭來講。」

果不其然,國產局四月四日函文中辦處明示:「東豐閣申請承租應無不可,同意免拆地上物。」中辦處只好放行承租案。

陳朝雄四月三十日約姚在立院咖啡廳,當面交付二百萬元頭款,姚得手後,挪用部分款項還債,其中五十元萬則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交由林姓同事入帳至高的帳戶。

姚之後以高志鵬辦公室名義,明目張膽替「東豐閣」送件,再請高於六月底、七月中旬二度找國產局、東豐閣雙方開會,但中辦處長廖蘇隆會中駁斥,「東豐閣」繼受的地上物公共設施建蔽率不足,不符讓售資格,拒絕核准。而因高、姚連續八個月高調關注「東豐閣」案,國產局內部私下密報檢調,全案因此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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