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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關說貪污判4年半 明上午發監 判決5大爭議 高志鵬拚翻案

高志鵬(資料照)

高志鵬(資料照)

2019/01/09 06:00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民進黨前立法委員高志鵬被控與助理關說貪污案,判刑四年半定讞,但綜觀此判決,恐有事實認定的邏輯矛盾及單憑污點證人片面指述即推論式定罪等爭議,而歷審的法律見解歧異過大,在外界看來,裁判也可說是毫無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也難免讓人質疑法院公信力。

聲請非常上訴及再審

新北地檢署上週已發出傳票,要求高志鵬明日上午十時報到發監執行,而高已決定提非常上訴及再審,力求翻案。

全案最關鍵點在於,高志鵬是否與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判刑一年四個月定讞)合謀,針對台中國有非公用市場的承租讓售案,藉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遊說施壓,事後向業者收取五十萬元政治獻金,但全案認定高有罪,卻是僅有姚轉為污點證人後咬高的片面指控,難免讓人質疑,姚為求輕判拖高下水。

犯罪事實認定有矛盾

其次,在此「承租讓售」過程中,業者只租到地,且租地過程合法,進一步想購地時,國產局認為不符法令規定,不同意讓售,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及最高法院以「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高有罪,但其構成要件是必須讓其他公務員「違背相關法規命令」,而此案中,國產局最後未違法讓售土地,業者也沒買到土地,可見公務員未違背法規命令,若據此認定高有罪,確恐有事實認定的邏輯矛盾。

歷審法律見解歧異大

再則,高案歷審判決的法律見解歧異甚大,一審認為涉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五年半,二審及更一審都認為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二審採「法定職權說」判無罪,更一審採「實質影響力說」重判七年半,更二審則回到地院見解,依圖利罪判刑四年半,經上訴最高院被駁回確定。

同一犯罪事實,各審級卻有不同法律見解,有法界人士即感嘆,法官受的法學訓練相同,適用的也是同一套法律,但同一犯罪事實,遇到不同的法官卻有迥異的結果,「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此外,高案雖最終以圖利罪定讞,但歷審中曾出現犯行究竟適用「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的爭議,最高法院趕在用以統一法律見解的大法庭新制今年六月正式上路前審結高案,外界也質疑有規避大法庭新制之嫌,斷送高尋求法院一致見解的機會。

而高案上訴最高法院,由邵燕玲任審判長的合議庭承審,邵曾撤銷發回一起三歲女童性侵案判決,引爆萬人上街抗議的白玫瑰運動,時任總統的馬英九隔年提名她出任大法官,高召開記者會,痛批邵是「恐龍法官」,邵雖依法可不迴避,但她明知判決出爐恐惹議,卻不自請迴避,難免引人質疑恐挾怨報復。

高志鵬案五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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