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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圖利須入獄 三重立委將補選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收賄關說案判刑四年半,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收賄關說案判刑四年半,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必須入獄。(資料照)

2018/12/27 06:00

〔記者張文川、楊淳卉/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與助理關說國有財產局台中市國有地租購案,收受五十萬元政治獻金,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前年依圖利罪判高志鵬四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高必須入獄。

收50萬判4年半 防逃機制啟動

最高法院昨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近日會將判決書寄送中選會,高志鵬將喪失立委身分,三重選區立委須辦理補選。

民進黨廉政會昨晚召開會議,十一名廉政會成員全員到齊,決議重新立案討論。據了解,廉政會並認為,此案已符合「廉政條例」第六條規定,決議將高志鵬予以除名處分,也做成會議紀錄,但待裁決書完成後才正式對外公告。

違反廉政條例 民進黨將高除名

法院歷審判決反覆,一審依圖利罪判高志鵬五年半,二審認為國有土地的讓售「非立委職權」改判無罪,更一審又採「實質影響力說」,依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改判七年半;更二審認定為圖利罪,且因適用速審法,減刑改判四年半,昨獲最高院認同,駁回高的上訴確定。

最高院指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利用職務「機會」圖利自己或他人,高志鵬利用擔任立委的機會關說,因而從中獲利,所以構成圖利罪,與「收受賄賂罪」不同,和「職務上行為」與「實質影響力」之說沒有關係。

利用立委關說 認定為圖利罪

判決指出,台中市羅姓、陳姓業者看上台中市旱新段國有地,打算興建市場,若申請租用獲准後,可辦理價購取得,有利可圖,但因承租資格不符被國產局駁回申請。羅二○○六年底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判刑一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希望高向國產局關說。

隔年二、三月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正、副局長請託,四月獲准租用,陳依約給姚兩百萬元現金,姚獨吞一百五十萬元,再以「南投阿德」名義捐五十萬元政治獻金給高志鵬。姚坦承犯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繳回一百五十萬元賄款,但高志鵬否認,辯稱不知有約定兩百萬元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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