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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 兇手判無期最高院撤銷

殘忍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二審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列三大理由撤銷發回。(資料照)

殘忍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二審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列三大理由撤銷發回。(資料照)

2018/12/21 06: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三歲女童「小燈泡」前年三月遭王景玉殘忍斷頸殺害,一審判王無期徒刑,二審考量他「行凶時已經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辨識能力明顯降低而予減刑,雖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也要求王「刑後監護五年處分」,但最高法院認為,應再詳查王犯案時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等應減免刑責狀況,昨撤銷發回。

二審論述理由不備、矛盾

撤銷三大理由包括,榮總與台大鑑定後認為王景玉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並未顯著降低,二審卻認定鑑定結果有瑕疵、不足採信,逕自認定王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相關論述理由不備且矛盾、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

刑後監護5年 無從執行

其次,二審判處無期徒刑,要求王「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五年」;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問題,且假釋不等同赦免,二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

第三,終審認為,二審完全未針對檢方上訴理由說明是否採信及其理由,有違法令重大瑕疵,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檢方上訴 高院未做說明

前年三月廿八日上午近九時,王景玉當街凶狠犯案,士林地院一審時,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為王心理鑑定,認為再犯機率達六成,再犯風險高;但合議庭依人權兩公約「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僅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二審改由台大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為王精神鑑定,結論仍是「王景玉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未顯著降低,能理解殺人會遭法律制裁」;但高院合議庭卻認為,王將自己妄想為堯帝,「明顯與現實生活脫節」,認定王「殺人行為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基於當下辨識與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符合減刑規定,仍依原審見解判無期徒刑,但新增「刑後監護」以降低再犯風險。

抨擊高院 未盡調查之責

小燈泡父親痛批王毫無愧疚,母親王女泣訴愛女離開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希望司法、政府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權,讓每個孩子平安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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