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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更一審/速審法解危 辜仲諒輕判3年6月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紅火案,高院更一審判3年6月。(資料照)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紅火案,高院更一審判3年6月。(資料照)

2018/09/13 06:00

一、二審原各判9年、9年8月

〔記者楊國文、謝君臨、李靚慧/台北報導〕纏訟十一年的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紅火公司套利十億元案,高院更一審認定辜損害中信金利益,惟考量他一度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且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昨依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輕判辜三年六月。一、二審各判辜九年、九年八月徒刑。

更一審判決指出,本案是「重大矚目財產犯罪」,在公司治理具指標意義;辜仲諒案發時身兼中信金副董、中信銀董事長,為知名銀行家,更應具高度職業道德,卻利用前妹婿、時任中信金控法人金融執行長陳俊哲控制的紙上公司「紅火」承接結構債套利,「使紅火成為遮斷其獲利應歸屬中信金控的工具」。

辜仲諒律師團聲明指出,感謝更審確認辜並無檢方指控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行為,但對辜被依背信罪判有罪部分表示遺憾,辜將上訴,爭取清白。中信金則強調,判決結果確認公司的確未因紅火案遭受損失;目前與此案有關的當事人,均非金控或銀行的董事、經理人,判決結果對營運沒有影響。

辜將上訴 高檢署也傾向上訴

據悉,高檢署傾向上訴最高法院。

檢方起訴認定,二○○六年辜仲諒與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等三位主管,利用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計畫,炒作連結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並以陳俊哲控制的紙上公司「紅火」承接贖回結構債,獲取不法利益三○四七萬多美元、約十億餘新台幣。經查,陳涉侵占挪用九五七萬美元、約三億台幣,因未到案遭通緝。

辜的律師團主張,紅火是中信金「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來移轉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避免已獲准的轉投資生變,且紅火案贖回的獲利也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損失。

案經一、二審,辜等分被判九年不等徒刑;最高法院四年前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認定,辜仲諒雖未實際參與執行,惟掌握全局,紅火案已損害中信金利益,且不法利益逾一億元,觸犯法定刑七年以上的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但審酌辜返國投案時一度自白犯罪,先繳回紅火部分獲利九五七萬美元,其餘獲利二○九○萬美元也以減資名目匯回中信金,加上適用速審法審理不得逾八年規定,兩度減刑,輕判三年六月。

同案被告也獲輕判,張明田、總管理處金融投資處前副處長林祥曦也被依金融控股法的特別背信罪,各判四年、兩年徒刑,前法遵主管鄧彥敦改判無罪。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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