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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法規 籌資更彈性 有利新創經營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法,經濟部長沈榮津(右)到議場向立委致意。
(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法,經濟部長沈榮津(右)到議場向立委致意。 (記者王藝菘攝)

2018/07/07 06:00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法,除了較具爭議的「防弊」條款,這次修法也新增為新創企業鬆綁法規、活絡市場、有利籌資的條文,包括發行無面額股、新增多種特別股、每季分紅的「股王條款」等;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將可改善經商環境,帶出創新創業利多。

王美花說明,這次公司法修法,在企業經營彈性化、國際化、電子化及公司治理強化等方面都有很大進步;而且相當罕見地修正第一條立法目的,確立公司在營利為目的之外,也可增進公益,明示台灣對企業社會責任重視。

此外,友善新創方面,除了規定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並新增多種特別股,如黃金股、一股多權等,讓新創公司在籌資方面更有彈性、管道更多元;同時,公司法第一九二條規定可設「一人董事」,不強制設三董,減少公司人事及法遵成本,有利新創公司初始。

增進市場活絡方面,這次也通過第一六七條之一,員工獎酬工具增至母子公司雙向,讓公司旗下子公司也可適用分紅配股,增進企業留才創新能量;此外,二二八條之一「股王條款」規定盈餘可每季分派,股利分配可由一年一次變成一年兩次或四次,讓持股者無論何時進場都有機會獲得股利,增加對股市信心。

另外,國際接軌部分,第四條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三九二條之一新增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減少讓企業在台投資的法規限制,有利於招商以及跨國企業在台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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