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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公務員脅迫取證 法部修法最重判7年

擴大瀆職罪修法表格

擴大瀆職罪修法表格

2018/06/04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來發生不少冤錯案,有些是辦案人員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導致,法務部已完成刑法修正草案,擴大瀆職罪範圍,未來司法警察或「具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供,或任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最重將判7年徒刑,檢察官若枉法追訴,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故意,也同樣得面臨最高7年徒刑。

配合聯國禁止酷刑公約 研修刑法瀆職罪章

我國近年逐步把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內國法化,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項即規定,公務員為了取得情資或供詞,向他人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恐嚇或脅迫,即屬酷刑;法務部據此研修「瀆職罪章」,草案5月底出爐。

不僅司法官 有調查職務的公務員納入規範

本次修法,影響層面最廣的就屬刑法125條修正,該條原本僅處罰濫權逮捕、羈押、強暴脅迫取供的法官與檢察官,未來則擴大到有「調查」職務的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濫權剝奪人身自由或強暴、脅迫取證情形,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至於何為「調查」職務?法務部解釋,除檢察官、法官外,還包含警察、調查官、監委等具行政調查權、易發生濫權行為的公務員。假設有警調人員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目前僅觸犯最重本刑3年的妨害自由罪,未來則以可判7年的瀆職罪論辦。

檢察官間接故意枉法追訴 同樣可重判

其次則是與檢察官相關的124條修正案,目前僅「明知」而枉法追訴者才須受罰,法務部擬將「明知」二字拿掉,即未來連「間接故意」都得受罰,引發檢察界不小議論;不過法務部強調,過去「明知」二字只針對檢察官,法官則無此前提,本次修正案只是讓檢察官比照法官辦理,並無針對性。

草案也擬訂,公務員如有「拘束他人自由」的職務,而去凌虐「被拘束自由之人」,將可納入瀆職罪規範,違者同樣得面對最高7年徒刑,但考量凌虐態樣不同,因此取消地板刑度,由法官視情狀彈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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