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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揭露管中閔、蔡明興利害關係 競爭不公// 教部:台大有重大過失

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法律研析

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法律研析

2018/04/29 06:00

〔記者林曉雲、陳慰慈/台北報導〕教育部決定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引發台大校方、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大動作反彈,不過台大也遭外界抨擊「耍大牌」不回應社會疑慮,教育部昨直指,台大明知校長被推薦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之間具有特殊利害關係,對其他被推薦人形成不公平競爭,顯失公正,遴委會之組成及程序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遴委會組成 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教育部針對管案召開跨部會專案諮詢小組,針對教育部對大學的監督權限、大學自治、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資訊揭露、校外兼職等爭議,引用憲法、大法官釋憲文、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法等規定,詳實地進行法律分析。

具體指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公正作為義務」,遴選委員執行職務不得有偏頗之虞,亦即透過利益迴避制度的建立,實踐執行任務的公正作為。

台大依法對於管中閔兼職有准駁及監督之責,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及其與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的重大利害關係,知之甚詳,台大應主動提供給遴委會審議,但直至遴選程序終結前,台大均未曾對遴委會揭露管與蔡的重大利害關係,顯有重大過失。

對於台大及遴委會一再抨擊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人事案是傷害大學自治,依司法院第五六三號對憲法大學自治的解釋,大學自治是指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校長遴選是組織性事項;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備的基本準則,大學校長是學校領航人,自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大學自治 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

對教育部提出的法律評析,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在媒體投書表示,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有相當的監督權限,合法性無疑問,整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中,校務會議是大學內部最高權力機關,應負有不論是針對有關校長遴選的應遵守程序、實體標準、或爭端處理之責任與義務。

律師黃帝穎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就是在談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對大學自治事項,國家有盡適法性監督權責,並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完全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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