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重選校長/管違法兼職 失續選資格
〔記者林曉雲、吳柏軒/台北報導〕根據教育部諮詢專案小組法律研析意見,直指管中閔在台大同意之前,已在台灣大違法兼職,違法事證明確,且管在遴選第一階段沒有明示他具台哥大獨董身分,這身分也已經確定。法界人士分析,就算遴選委員會再審資格,他的身分也不會符合,已失去繼續參選資格。
違法明確 遴委會再審也不合格
專案小組報告指出,管中閔從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出任台灣大的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遴選委員會委員蔡明興同時也是台灣大的副董,在遴選程序中,管中閔和蔡明興兩人都清楚這層關係。
兼3職 與遴委蔡明興有利害關係
管在台灣大職權,除一般董事職權外,尚包括董事利害關係事項的審議、董事薪酬制度評估與訂定等,足認管中閔在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職權時,與時任董事的遴選委員蔡明興,兩人在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
校長遴選 教部具適法性審查權
專案小組認為,台大校長地位崇高,對國家社會發展有莫大影響,教育部對於校長遴選,具有適法性審查權限。管中閔在台大同意之前,台大與台灣大尚未有產學合作契約之際,即已兼任台灣大獨立董事等三職,違法事證明確,且未曾在遴選程序揭露,因行為違反法令,不應予以聘任。
法律報告直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規定,專任教育人員必須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才得兼職,且以該兼職單位已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為必要條件。
另依台大專任教師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台大規定亦以完成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作為書面同意兼職之要件。
專案小組調查,管於去年五月二日提出的兼職簽辦表,申請兼職台灣大獨董期間為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至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而據台大函文,台大是在十月二日才正式函知台灣大與管中閔同意兼職,因此可證管違法先行兼任台灣大獨董。
不僅如此,管中閔於去年八月一日提出的兼職簽辦表,台大副校長郭大維在去年九月廿二日代理校長才批可,管中閔卻是自同年六月十四日起開始兼職台灣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又依台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表,管在去年八月卅一日已實際出席台灣大薪酬委員會運作,也就是在郭大維批可前,管中閔違法偷跑兼職,而此違法與管參選台大校長具有時序上緊密關聯,可認定兩者有重大關聯性。
王汎森不選 吳誠文可能也不選
台大校長遴選將回到校長候選人推薦資格初審階段,但八名參選人中的前中研院副院長王汎森昨晚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無意再參選。另名參選人、清華大學副校長吳誠文則說,若政治干擾太多,不會繼續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