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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制下月上路 企業「工作規則」要跟著改

勞基法新制將上路,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依新制訂定工作規則。
(資料照)

勞基法新制將上路,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依新制訂定工作規則。 (資料照)

2018/02/22 06:00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新制將於三月上路,根據規定,卅人以上事業單位須依新制訂定工作規則,並遞交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這次勞基法修法重點包括:加班換補休時數、特休假遞延一年等;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若有牴觸新制部分應該進行修正。

根據規定,雇用卅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必須在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定工作規則,內容不可牴觸勞基法;由於勞基法新制三月上路,事業單位須檢視修正工作規則。

勞動部表示,加班換補休方面,施行細則規劃以「年度」為補休期限,勞資雙方協商後,加班換補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年度,建議勞資協商後的期限可寫入工作規則;至於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也是按勞資協商,最多可遞延至次年,否則應發給工資,協商結果也應寫入工作規則。

勞動部指出,工作規則訂定或修改後,應於卅天內報給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卅人以上事業單位若未按時訂定工作規則,可開罰二萬到卅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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