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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限當年度休完

勞基法修法「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勞動部昨拍板將採「年度結清」方式。(資料照)

勞基法修法「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勞動部昨拍板將採「年度結清」方式。(資料照)

2018/02/14 06:00

未補休完 雇主須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法將「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入法,新規將在三月上路。勞動部昨拍板將採「年度結清」方式,也就是預告內容中的甲案,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最終一日等,做為補休期限,期限到了、若仍未補休完畢,雇主須折算加班費給勞工;該案已送到行政院審查。

針對「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勞動部在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版本中列出甲、乙兩案。甲案是指補休期限「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例如週年制、曆年制等;乙案為「一律以當年度十二月卅一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因外界質疑將補休期限拉到「年」,恐失去讓勞工休息目的,日前勞動部法規會上增加建議第三案「三個月內結清」。勞動部昨確定施行細則採用版本為「甲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根據母法,補休期限可由勞雇雙方約定,勞雇雙方可以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或特休約定年度作為補休時限;至於施行細則中訂立的「年度結清」,最晚就是不超過特休約定年度,勞工屆時若仍未補休完,雇主需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他說,「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在三月上路,而在此之前的補休假就是按原來的勞雇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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