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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洪財隆:限制審閱權 處分三大缺失

公平會委員洪財隆。(資料照)

公平會委員洪財隆。(資料照)

2017/11/22 06:00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根據公平會委員洪財隆的不同意見書,內容直指高通案處分過程的三大缺失,以及處分理由的兩大疑點。其中處分過程三大缺失,包括部分委員的審閱權及審議權在本案中受到限制、未曾針對本案舉辦過任何一場聽證、公聽或座談會,且高通在十月十一日委員會議之前,已正式提出行政和解要約,准駁與否按理應正式提交委員會議審議,但部分委員卻是最後才被告知。

洪財隆的不同意見書內容直指,高通案卷宗資料超過四十箱,研析意見、附件與擬處分書稿合計超過兩千頁,應給所有委員充分且公平的審閱期;但事實上並非如此,除了主委、副主委及兩位承審委員早已接觸案情外,十月十一日要開委員會議,卻有三位委員直到九月六日才第一次看到高通案相關資料,還被限制閱覽的時間,雖然多次表達太過倉促,仍以表決方式通過。

他還質疑,本案產業生態複雜、利害關係人眾多(含業界甚至政府其他部會),除了智慧手機與無線通訊等技術領域外,有關技術標準專利與競爭法間的競合關係,更是相當新穎且極具爭議(頗多灰色地帶),調查與審議過程按理更是需要多方參與並集思廣益;但此案直至審議終了,卻未曾舉辦過任何一場聽證、公聽或座談會。

裁罰違背合理原則

不顧產業發展脈絡

他還點出處分理由的兩大疑點,包括排除「合理原則」與「去脈絡化」。以合理原則為例,公平會在論斷高通是否濫用獨占地位時,應考慮公平法立法原旨,引入合理原則作為判斷依據,但不能排除合理原則,指控高通就是違法,且高通的全球專利授權商業模式需要更多分析佐證,但這方面分析卻付之闕如。

至於去脈絡化。不同意見書也指出,針對高通全球商業模式的抽象指控,台灣公平會是站在全球角度來看高通違法行為,卻沒有顧及台灣產業發展的脈絡與後果。

他的結論強調,包括台灣的手機、通訊與半導體等相關產業在內,涵蓋上中下游不少廠商,和高通的商業關係堪稱錯綜複雜,既有市場競爭,也有技術轉移與合作,一刀切式的裁罰與改正措施,恐無法真正切合台灣產業的需要。特別是考慮到台灣未來產業的發展與佈局等因素,本案仍應以和解談判作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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