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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郭淑貞:缺專業分析 推論不合邏輯

公平會委員郭淑貞。(資料照)

公平會委員郭淑貞。(資料照)

2017/11/22 06:00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委員郭淑貞指出,要判斷高通授權權利金是否公平合理,極為複雜不易,且高通案諸多疑點,缺乏專業經濟及產業分析,推論不合邏輯,在在顯示仍不足以做成決定。

令高通改授權模式

我產業衝擊應評估

她質疑,限期命高通停止並改正專利授權模式,代表我國有使用高通標準專利需求的各類業者得重簽授權契約,但這樣一來,對我國行動通訊產業是有利或不利?對我國整體經濟利益是增進或減損?對我國產業發展影響如何?這些疑點有賴於更專業的分析,應先釐清疑點再行決定,不應該速斷。

她也指出,專利法鼓勵創新,公平法則在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兩者的立法宗旨並無扞格;判斷專利授權是否屬行使專利權的正當行為,或是否限制競爭,應綜合考量專利制度本質、影響競爭程度、產業發展、經濟安定與繁榮等因素,求取平衡點。

郭淑貞表示,高通擁有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相當數量的標準必要專利,其近年來的專利授權模式,是與晶片業者簽署互不告訴契約,晶片業者於製造、銷售端無須支付權利金,等到終端產品手機業者使用晶片於手機時,才由手機業者簽署授權契約支付權利金;該授權模式是否違法,有必要討論,但公平會處分限期命高通停止並改正該授權模式,因對我行動通訊產業影響重大,應釐清疑點,在有限時間及資料下,她不同意本處分。

另公平會認為,高通要求購買其晶片的手機業者無償交互授權,會阻礙晶片同業參與競爭;郭淑貞直言,推論不合邏輯。

她認為,影響我國行動通訊產業競爭的核心,在於授權的權利金計算比例或金額是否公平、合理,重點在於高通是否憑藉其市場力,收取高於專利價值的其他費用,造成限制競爭;不過要判斷高通授權權利金是否公平合理並不容易,加上此案諸多疑點,缺乏相關經濟及產業分析,不足以做成決定。

郭淑貞說,此案最好做法應依公平法第二十八條中止調查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三六條行政和解之規定,與高通協商有益國內競爭秩序與產業發展的具體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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