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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冤賠2812萬 史上最高

徐自強被控犯下建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纏訟21年,曾九度遭判死刑,高等法院昨天認定,徐遭違法羈押5624天,裁准給予2812萬元刑事補償金。(資料照)

徐自強被控犯下建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纏訟21年,曾九度遭判死刑,高等法院昨天認定,徐遭違法羈押5624天,裁准給予2812萬元刑事補償金。(資料照)

2017/11/10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徐自強被控犯下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共有9次遭判死判,直至高等法院101年9月1日更八審才改判無期徒刑,104年9月1日更九審再進一步認定徐男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徐男依此聲請刑事補償金(俗稱冤獄賠償)。

徐自強案是我國司法史上個人獲賠最高金額的刑事補償金;至於死囚獲賠的史上最高金額,是冤枉被控犯下空軍女童姦殺案的江國慶,因江遭槍決,非聲請冤獄賠償,最後江的家屬獲國防部國家賠償1億0318萬5000元。

依金額來看,徐自強之後是被指犯下28年前台南市教育局課長陳震鑾命案的黃志成,遭押3386天後無罪定讞,獲冤賠1693萬元;再下來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三人的冤賠,共獲1584萬餘元。

目前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的徐自強主張,自85年6月24日起至101年5月18日止,扣除另涉賭博案被押180天,共被違法羈押5624天。高等法院認定,此案歷審以共同被告咬徐自強即認定徐有罪,且共同被告自白也有警方違法取供情事,足以認定徐遭違法羈押。

高院指出,徐被押時僅26歲,正值人生青壯年時期,家有妻小,因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且隨時面臨執行死刑恐懼,獲釋時已43歲,身心受重大痛苦,准以每天最高額請求權5000元計算,裁准刑事補償2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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