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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外國攬才專法 設總量管制機制

立院昨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刪除引起外界疑慮的實習條款,並明訂開放至多六個月的尋職簽證。(資料照)

立院昨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刪除引起外界疑慮的實習條款,並明訂開放至多六個月的尋職簽證。(資料照)

2017/10/20 06:00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聯席會昨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草案」,刪除引起外界疑慮的實習條款,並明訂開放至多六個月的尋職簽證,且為避免外國人才來台尋職、壓縮台灣本地工作機會,草案也設立總量管制機制,未來法案實施後,須每年進行滾動檢討,評估簽證核發人數。

尋職簽證期限至多六個月

初審通過草案,將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簽證、居留、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未來外國人來台尋職,得向駐外館處申請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至多六個月的簽證,但也制定總量管制規範。

草案鬆綁外國專業人才轉換工作的規範,明訂未來外國專業人才可不須透過雇主,申請自由轉換工作的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就業金卡」,放寬外國專業人才聘僱期間由三年延到五年,廢止每年須在台一八三天規定。

草案明訂,外國專業人才年薪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可享三年半數免綜合所得稅課稅優惠;且經移民署審核已取得永久居留者,也適用勞工退休金的優惠制度,受聘顧任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準用公立學校教師退休規定,並可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廿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如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不受全民健康保險六個月等待限制,隨即可納保。

另外,香港、澳門兩地居民在台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準用草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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