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疑慮/防濫用侵個資 應修法設防堵機制
2017/10/02 06:00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內政部推動晶片身分證,研議開放民眾選擇是否納入指紋、虹膜等生物特徵。法界人士表示,根據個資法規定,內政部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蒐集個人相關資料;也擔心內政部擴大適用,將個資流通於各個部會,損害民眾權益,未來修法過程中,必須加以防範。
法界人士表示,個資法第六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政府機關如果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而且要建立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必須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個資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釋字六○三號另外提及,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
可參考歐盟 對個資訂定專責機構管理
法界人士擔心,未來內政部將引用個資法第十六條,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由,將所蒐集的個資流通於各部會,升高個資外洩的風險,未來審查內政部「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有防堵機制。歐盟國家對於個資都訂定專責機構管理,監督公私機構對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國內可以仿效,建立行政機關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