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假結婚 中配提告地方法院大翻盤
是否撤銷戶籍強制遣返引爭議
〔記者李立法、邱芷柔/屏東報導〕在台定居十餘年的中國新住民應金蘭,與賴男離婚後,賴男卻向移民署自首,他充當人頭丈夫與應女假結婚,應女涉及虛偽結婚被戶政事務所註銷身分證,將被強制遣返,應女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是假結婚駁回訴訟;應女改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和賴姓前夫是出自真意結婚,屏東地院民事庭認定兩造結婚並非出於通謀虛偽之意,讓這起虛偽結婚案在事實認定上,出現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不同調的情形。
應女將持民事判決,向戶政機關請求恢復台灣戶籍。屏東縣內埔戶政事務所表示,應女若以民事判決理由申請恢復身分,將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民事訴訟判決一併送交內政部決議。
內埔戶政所:送交內政部決議
四十八歲應金蘭九十年與屏東賴男結婚,期間取得台灣的身分證,一○○年雙方離婚,賴男一○三年向移民署自首,當年是為了錢和應女假結婚,移民署查出包括應女在內的五對假夫妻虛偽結婚案,並將他們送辦,檢方以逾追訴權時效,予不起訴處分。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若有通謀而虛偽結婚者,撤銷其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內埔鄉戶政事務所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一○四年撤銷兩人的結、離婚登記。
應女強調賴男挾怨報復,她非假結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求戶政事務所撤銷該處分,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去年駁回,移民署取消應女在台居留許可,內埔戶政事務所也註銷應女身分證,應女將被強制遣返。
應女改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考量已離婚事實)民事訴訟,應女並提出與賴男共同生活分擔家計的人證及事證,強調結婚及離婚皆是真實。
屏東地院民事庭日前判決,認定兩人結婚並非出於通謀虛偽之意,並確認兩造離婚後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兩造未在期限內提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