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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定讞 可上訴三審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部分的二審定讞案件,大法官認為可上訴三審。(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部分的二審定讞案件,大法官認為可上訴三審。(記者項程鎮攝)

2017/07/29 06:00

部分「二審定讞條款」大法官認定違憲

〔記者項程鎮、施曉光/台北報導〕現今民眾被控犯下洩密、竊盜、性騷擾等二審定讞案件,一審獲判無罪後,若到了二審改判有罪就立即確定,沒有救濟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昨宣告「二審定讞條款」部分條款違憲,應讓民眾有上訴三審、再次救濟的機會,上述條款即日起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只針對本案聲請釋憲的範圍,做出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二審定讞條款」的第一款和第二款違憲,其餘第三款到第七款,如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和贓物等不少罪名未在宣告範圍,無法根據釋憲結果上訴三審。

對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雖上述釋憲結果不包括「二審定讞條款」全部範圍,但司法院決定修法,完成立法後,所有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定讞案件,都能上訴三審。

本次聲請釋憲的範圍是刑事訴訟法三七六條第一款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等案件,及同條第二款提到的刑法第三二○條、三二一條竊盜罪。

多一次救濟機會 司院決修法全部納入

呂太郎指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如不讓被告上訴三審,將使被告少了一次救濟機會,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故未來將根據大法官上述釋憲意旨修法。

法界人士舉例,前總統馬英九被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教唆洩密等罪,台北地院今年三月判馬無罪,但如果未來二審改判馬有罪,因馬被控罪名屬二審定讞案件,馬可以上訴三審。

本次釋憲案源於張姓民眾侵入住宅竊盜,一審法院將他判決無罪,到了二審逆轉改判有罪,各罪判處九月至十一月不等徒刑,因已定讞須入監;另有陳姓高雄補習班老師,被控性騷擾強吻女學生,一審判他無罪,二審改判拘役廿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兩人不服聲請釋憲。釋憲案昨天出爐後,兩人可據以上訴。

司法院表示,只要相關涉案民眾的上訴期間到昨天還沒屆滿,都可根據本案釋憲結果上訴。

據了解,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注意到這個問題,第二分組今年六月三日做出決議,二審定讞案件中,如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定讞,有「突襲審判」嫌疑,司法院應修法讓這些案件可以上訴三審。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昨天說,現行刑訴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所定罪名,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背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公平審判原則,因此於二十六日立案調查是否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昨天院會已針對監委質疑的「二審定讞條款」提出修正條文草案,司法院也認為上述條文可能違反公政公約的公平審判原則,並可能侵害當事人訴訟權,未來將和法務部協商,希望順利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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