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變被告 法官︰未違24小時期限
2017/06/19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三寶集團李俊傑的妻子廖怡慇,昨在永豐金超貸案的聲押庭抗辯認為,檢調本月十六日上午展開搜索約談,至十七日下午四時才聲押,拘束她的人身自由逾廿四小時法定期限,聲押不合法;不過法官認為,廖女是先以證人身分至調查局接受約談,十七日上午十時才被檢察官轉為被告當庭逮捕,未逾廿四小時期限,聲押合法。
法官認為,被告廖怡慇、何壽川、張金榜各自在十七日上午十時廿分至四十二分間,被檢察官當庭逮捕,北檢同日下午四時十二分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實際拘束三人人身自由應從逮捕時間起算,故未逾越廿四小時期限。
不過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表示,檢調訊問證人廿多小時,深夜未讓證人離開繼續訊問,顯是在規避「訊問證人沒有時間限制」的法律漏洞,他建議應修法明定證人的訊問時間,保障證人權益。
對於證人可否拒絕搜索?胡原龍表示不可以,因為持有搜索票的搜索大多是「對物或處所的搜索」,被告、第三人都可搜索,但當事人可要求自己或相關人在場;此外,被搜索不代表限制人身自由,若搜索後要將人帶走,當事人可要求確認身分是被告還是證人,若是被告,警調應出具拘票或說明逕行拘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