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之爭 須等三審解套
彰銀案若維持二審原判 財部得交還經營權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儘管高院二審宣判,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但財政部已提出上訴,並依照原本規劃,在昨天搶下彰銀經營權。法界人士表示,最高法院三審可能有三種結果,若維持原判,財政部就應召開臨時股東會,將經營權交還給台新金;若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本訴訟案將繼續延宕下去,猶如本土劇的「彰銀人生」。
若發回更審 歹戲拖棚
彰銀經營權之爭,至少要等到三審判決,才能有「初步解套」。法界人士表示,三審有三種結果,第一種情況較為單純,也就是最高法院宣判,維持二審宣判結果,因三審定讞,財政部無法再上訴,就必須遵守宣判結果,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將經營權交還給台新金。
第二種是最高法院改判,也就是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若偏向有利於財政部,比如認定契約雖然有效,但台新金必須自己憑實力,拿下彰銀經營權,財政部依舊可擁有經營權至下次改選,屆時將繼續再上演董事改選攻防大戰,問題依舊無法解決。第三種是最高法院發回給高等法院重新審理,這樣所需時間就更為冗長。
所有權問題 仍然未解
法界人士認為,即使三審定讞,台新金獲得彰銀經營權,也只是獲得「初步解套」,因依規定,一家金控不應有兩家子銀行,財政部就算歸還「經營權」,也不會讓彰銀與台新銀合併,問題依然膠著。
早在二○一四年,台新金就提出「研議」台新銀併入彰銀的構想,卻遭財政部強烈反彈,最後才會演變成目前的司法爭訟。「所有權」才是問題核心,政府要讓第一大股東台新金,進入(合併彰銀)或退出(賣出股權)彰銀,應該給個交代。
國銀主管直言,彰銀案爭議的最大問題,在於當年沒有簽訂一張白紙黑字契約,而是以函文或新聞稿來確認契約存在,導致財政部事後可主張沒有所謂的契約存在,經營權屬於一次性而非永久性;但彰銀案是政府進行標售,大家覺得可以信任,台新金才會願意用溢價四十五%標得股權,現卻落得進退兩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