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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去性別化 稱謂恐要大修

大法官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保障同志婚姻。(歐新社)

大法官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保障同志婚姻。(歐新社)

2017/05/25 06:00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楊綿傑/綜合報導〕大法官會議昨通過同志婚姻釋憲案,部分法界人士有不同意見,律師廖乃慶認為,男男、女女結婚後外遇,可能因未能符合「性器接合」的通姦要件而無法成罪,律師葉光洲擔心民法親屬編的親戚稱謂要大修「去性別化」,對社會倫常相當不利。

不過釋憲案聲請人之一台北市政府代理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則在臉書貼文強調,指同性結婚要遵守義務,故「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在年輕一輩愈來愈不理會婚姻忠誠等「基本倫理秩序」的時候,讓同志納入這套「基本倫理秩序」,絕對是愛護傳統家庭文化者的勝利。

結婚年齡門檻 男女不平等

廖乃慶卻認為,民法上將出現一大串問題,最基本的最低結婚年齡門檻,民法規定女性十六歲、男性十八歲,未來同性結婚後,女同志十六歲即可結婚,男男要十八歲,這又造成男女的不平等,是該下修還是上修,又要引發一波社會爭論。

同志結婚後的繼承遺產問題,律師高榮志認為即使同志的原配偶死亡後,帶著子女再娶或再嫁同性,但婚前就已完成繼承的遺產,再婚後即不屬於新加入該家庭的任何一份子,這方面應該不用煩惱。

伴侶盟秘書長、律師簡至潔則舉例,依現行法律,死亡後若無配偶、小孩,財產由父母親繼承,這是許多同性伴侶碰到的問題,即便廝守一生、負擔臨終照護責任,因無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財產也不能留給伴侶。未來若同性婚姻合法,同性伴侶可以結婚,和異性伴侶一樣取得繼承權,從這個觀點來看,的確影響到父母親的權益,但同婚只是讓同性伴侶享有和異性伴侶同等的權益和義務,如果不開放同婚,反而是侵害同性者的權益。

代理孕母問題 衝擊收養制度

律師葉光洲認為,台灣通過同志婚姻後,首當其衝的就是代理孕母問題,將恐衝擊收養制度。而因應同志家庭未來無分父母、無分子女,民法親屬編的稱謂恐要大修,以進行「去性別化」,長期而言對社會絕非好事。

葉光洲說,釋憲的理由過度往社會運動的論點方向傾斜,連歐洲先進國家也不敢如此冒進,還自訂兩年後無論有無完成修法,最晚兩年後的五月廿五日,同志就可登記結婚,形同釋憲案越權凌駕立法權,而自成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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