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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亂減刑 性侵犯免坐牢

卅多歲的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障的女子,一審以他判決前認罪、賠付四萬元為由,竟將他減刑,並給予緩刑,高等法院認定一審減刑不當,昨改判三年四月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卅多歲的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障的女子,一審以他判決前認罪、賠付四萬元為由,竟將他減刑,並給予緩刑,高等法院認定一審減刑不當,昨改判三年四月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2017/04/08 06:00

一審以「情堪憫恕」減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古姓男子將中度智能障礙的小玲(化名)帶到旅社性侵,古男否認犯行,一審判決前才認罪,但只賠付被害人四萬元就停止支付和解金,新竹地院竟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將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輕判一年八個月,且緩刑四年,連一天牢都不必蹲。高等法院斥責古男無悔意,並認定一審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以「情堪憫恕」減刑,是誤用刑法減刑規定,昨改判三年四個月;可上訴。

單身的卅多歲古男,經友人介紹,一○三年十一月認識小玲,交談中得知小玲有智能障礙,不知抗拒,竟帶她到旅社性侵。小玲深夜才返家,母親追問始知遭性侵。

檢警訊問時,古男堅稱小玲自願和他性交,地院前四次庭訊,他都否認犯行。

檢方不服 批濫用裁量權

一審判決前,古男才改口承認「知道小玲有心智缺陷,但一時性衝動無法克制」,表示願賠廿五萬元,但支付第一期四萬元就止付,即使如此新竹地院仍認為,古男已坦承犯行、具悔意,也無前科,引用刑法「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規定減刑,將原本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輕判古男一年八個月,甚至緩刑四年。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指古男「假裝」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卻未履行賠償責任,且明知小玲心智缺陷仍予性侵,一審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對古男減刑,是濫用裁量權。

高院:誤用規定、改刑期

高等法院認為,古男性侵有心智缺陷的小玲,犯罪動機應予非難,且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一審只支付第一期四萬元賠償,尚有廿一萬沒賠償,古男雖允諾將一次支付,高院因而延長庭訊等候,但直到截止日仍未履行,虛應了事,毫無悔意,認定一審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用刑法「情堪憫恕」規定將他減刑實屬不當,昨予改判。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但根據最高法院判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倘宣告法定最低度的刑期仍嫌過重,這才能適用。

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已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等,只能於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不得據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做為酌量減輕其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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