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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走路工認定勞務所得 當選無效改判有效確定

高雄巿議員蘇炎城的薛姓樁腳,涉在蘇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三百元走路工,高雄高分院認為是勞務對價,不足以影響投票意願,改判蘇炎城當選有效並確定。(資料照)

高雄巿議員蘇炎城的薛姓樁腳,涉在蘇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三百元走路工,高雄高分院認為是勞務對價,不足以影響投票意願,改判蘇炎城當選有效並確定。(資料照)

2017/04/06 06:00

一審認定是賄款 判決當選無效

〔記者鮑建信、楊國文/綜合報導〕前年十二月遞補就任高雄巿議員的蘇炎城,遭同選區參選人徐榮延提起當選無效,高雄地院認定蘇的薛姓樁腳涉在蘇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三百元走路工為賄款,判決當選無效,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三百元是勞務對價,不足以影響投票意願,改判當選有效並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薛姓樁腳等人涉嫌違反選罷法刑責部分,經一、二審判決無罪確定。法官所持理由為三百元做為貼補餐飲費用、交通費用及二至三小時之勞務費用,依目前社會經濟價值觀,很難遽認與後來投票間具有對價關係。換句話說,此案刑事和民事法官均認定三百元走路工,應是勞務對價,與賄選無關。

一名二審資深法官則表示,選舉訴訟的個案上,若有證據認定走路工具「勞務對價」性質,除刑事賄選罪不會構成,民事的「當選無效」也應該不會成立。

他舉例說,志工或選民若有從事拜票助選、參與搖旗吶喊、遊行等活動,有人負擔交通費用、油資等,都可視為發給走路工是屬於勞務對價性質,但如果無實際助選行為,僅拿著競選旗幟虛晃一招,則發給走路工便有賄選嫌疑。

高分院指勞務對價 無行賄犯意

本案起於徐榮延指控,蘇炎城透過其聘僱擔任青年夜市管理員的薛姓員工,在競選總部成立時發放三百元走路工給上百選民,對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蘇指稱,薛非選舉幹部,是基於他支持攤商而自行出資幫忙。三百元為參與民眾當天飲食、交通費用及造勢的勞務對價,薛沒有任何行賄主觀犯意,也無期約賄選,否認犯行。

高雄地院認為蘇、薛關係密切,薛發放走路工,影響選舉公平性,判徐勝訴。

二審合議庭法官則指出,走路工原是指勞務對價,並非賄選代名詞,是否假借走路工賄選,應從個案事實審究。經查,造勢民眾大多自行負擔交通費,薛等人也未提供便當、飲料,且整個活動需要二、三小時始結束,包括呼喊口號、搖旗吶喊等,因而認為三百元為勞務對價,改判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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