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三讀// 洗錢案可擴大沒收不法利得
〔記者涂鉅旻、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以集團性、常習性方式觸犯洗錢罪者,除犯罪所得全數沒收外,其他和洗錢案無關的不法利得,如提不出合法收入證明,也可「擴大沒收」。另為強化洗錢防範,避免「兆豐案」重演,也規定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為客戶管理、買賣資產時,發現客戶疑似洗錢交易卻「知情不報」,最高處一百萬元罰鍰。新制預計明年六月上路。
法務部在「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提案說明指出,由於現行「洗錢防制法」,僅能沒收涉洗錢者的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縱使檢警查獲和洗錢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也無法沒收,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竟其功。
被告所擁財物 須提合法證明
為杜絕不法金流橫行,「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訂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洗錢者,如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所得財產或利益,自其他違法行為獲得,將一併沒收。意指未來檢警查獲集團性、常習性洗錢行為,又查獲其他來路不明的不法財產,除非犯罪嫌疑人提出收入合法相關證明,否則可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洗錢法的門檻過高,以檢警查緝跨國電信詐騙集團為例,如發現「車手」等集團成員家中有超跑、名貴珠寶或名牌包等物,常因無法舉證是犯罪所得,不易讓法院判准沒收,新制實施後,只要檢方能舉證被告無正當工作,卻能擁有名貴財物,被告就須舉證財物來源並非不法所得,否則就會被沒收。
客戶涉洗錢未報 最高罰百萬
為避免「兆豐案」重演,「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訂定,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及不動產經紀業等「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為客戶管理、買賣資產,發現客戶疑似洗錢交易,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假如「知情不報」者,將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捲入洗錢案的金融機構如「知情不報」,將處五十萬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鍰。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也增訂,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並委由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執行,如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的金融機構,將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