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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重點看 看《公共媒體法》草案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文化部推動《公共電視法》修正成《公共媒體法》,修正草案今(20)公布。草案中明定,條文施行後,公視基金會將更名為公媒基金會,營運採執行長制,經公開程序徵選。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公媒法草案自昨天公告起,30天內將舉行公聽會廣納社會意見,以尋求社會最大共識,公媒法草案預計在10月底前彙整各界公聽會及跨部協商會議的內容提送行政院,年底前送進立法院,盼能在明年6月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共有七大重點,如下:

一、董事會的組成將董事人數由17至21人降為11至15人,並納入員工董事,任期則由3年改為4年,採任期交錯制,每二年改選半數董事,以反應每屆國會新民意,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

二、為達權責相符,董、監事選任制度,取消現行由立法院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選任的作法,比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選任方式,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直接行使同意權之方式。

三、經費來源將配合文化基本法之訂定,以文化發展基金挹注公媒基金會之營運,提供公媒基金會長期穩健的發展財源,以加強公媒基金會之營運動能及健全發展。

四、公共媒體法修正條文明定董事長和執行長權責,以落實權責相符的專業治理。

五、為落實公共媒體之公共問責制度及增進公眾參與,除現有行政及立法監督外,將增訂公眾監督相關規定,透過全民共同參與監督機制,使公共媒體的發展更符合外界期待。

六、增設族群頻道業務,提供語言、文化及媒體近用之公共傳播服務,除現有客家電視台、原住民族電視台,也預定於108年中旬開播台語頻道;未來相關族群頻道業務,將由公媒基金會規劃成立,以有效整合公共媒體資源,相關經費以專款專用為原則,以確保族群頻道營運之專屬性及獨立性。

七、公共媒體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兩年內,將中央廣播電台、中央通訊社與公媒基金會進行整合,同時積極辦理華視民股買回事宜,以提升公共媒體整體資源運用效益;而在辦理相關整合作業時,將邀集工會代表共同參與整合辦法的訂定,積極保障員工權益。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司長王淑芳說明修法草案內容。(文化部提供)文化部長鄭麗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委翁柏宗、公視基金會董事長陳郁秀、中央廣播電臺董事長路平、中央通訊社董事長劉克襄、華視總經理莊豐嘉、公視基金會工會理事長張世傑、中央廣播電臺工會理事長江明聰、中央通訊社工會理事孫承武、華視工會理事長馬履芸、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等合影。(文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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