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太電案拖12年 胡洪九、孫道存賺到減刑

2016/03/30 06:00

孫道存因掏空案被告,仍陪嫩妻吳逸萍血拼逛街、住豪宅等過著豪奢生活。(資料照)

一審分重判18年、4年

二審改判14年半、3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兩百億元案,高等法院昨審結,認定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涉嫌一手策劃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占入己、債留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卻配合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但此案審理達十二年,故採速審法「逾八年未結案」規定將全部被告減刑,昨改判胡十四年半、併科罰金十億元,孫判三年,可上訴。

另,此案一審時,孫道存還因涉偽證罪,上月被檢方起訴,等於罪上加罪。

民事判賠逾150億 上訴中

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四年前判孫道存、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一‧八四億元、約新台幣七億多元,胡洪九另要賠償三億零兩百多萬美元、約新台幣九十一億,若加上法官認定從九十四年起加計年息以五%計算,利息累積至今約港幣一億元、美金一‧六億元,估計孫、胡兩人須賠償新台幣一五○億元以上,創下我國掏空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目前高院審理中。

但法界認為,檢方若未查扣到犯罪所得,將來太電能獲得多少實質賠償,仍有不小疑問。尤其,孫道存早已聲請破產,雖然之前屢因陪嫩妻血拼逛街、住豪宅等豪奢生活登上媒體版面,但是否會乖乖認賠,不無疑問。

孫道存、胡洪九等被告昨均未出庭聆判,亦無法聯絡上律師,無法得知他們對判決看法。

檢方九十三年間起訴太電遭掏空案,指控全案不法金額逾兩百億元。北院審理近六年後於九十九年審結,認定胡洪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並違反政府禁令,在中、港等地成立太豐行等多家子公司,並以子公司作保等方式,利用「假買賣、真掏空」手法,連續將太豐行、海外投資所得資產等侵占入己;而孫道存涉知悉胡有不法,仍配合隱瞞董事會、草率簽署文件,使胡順利掏空太電資產。一審判孫道存四年、胡洪九判十八年且併科罰金十億元。

全案上訴高院後,胡、孫互推責任,胡指海外投資都是在董事長孫道存等高層指示下所為,孫道存則稱不知情,指他信任專業經理人,且當時重心在台灣大哥大等事業,此案和他無關。

胡另罰10億 可服勞役充抵

除孫、胡兩人外,其餘被告三人亦獲減刑,包括接任孫的太電董事長職務的仝清筠,涉侵占等罪判一年半,另涉偽文罪判五月,得易科罰金,仝的秘書黃靜琳判九月,可易科罰金,太平洋光電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四年四月。

較特別的是,胡洪九還被併科罰金十億元部分,可以舊法易服勞役六個月充抵,相當於易服一天勞役可折抵五五五萬元,可謂「黃金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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