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融合併 立院通過享4優惠

2015/11/25 06:00

立院昨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提供四大租稅優惠措施。圖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為提高金融機構合併的誘因,立院昨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金融機構併購不再適用「企業併購法」,可享免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營業稅、商譽攤銷年限從五年增加至十五年、土增稅記存不限營業用土地等四大優惠。

按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金融機構合併的方式除直接換股外,也能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之對價,增加併購的彈性。

金融機構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均不課營業稅;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也從五年延長為十五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亦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至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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