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企業併購法修正 放寬對價限制

2015/07/07 06:00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立法院日前通過企業併購法、有限合夥法及公司法修正案,預計本週三由總統公布,半年後實施。其中企併法放寬公司間股份轉換得以現金或其他資產作為對價;合併後若產生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不過,針對企業併購後的商譽成本認列,新法仍未有具體規範,安永(EY)會計師坦言,「相當可惜」。

安永會計師周黎芳表示,現行企併法規定,公司間股份轉換與分割,僅能以100%股份為對價,但可享免徵印花稅、契稅與證交稅優惠;修法後開放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資產作為對價,只要股份對價比重大於65%,其餘35%用現金或其他資產作為對價,仍可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對於併購方的公司股東,可減少因公司發行新股造成股權稀釋的衝擊。

不過,周黎芳指出,本次企併法修正並未對爭議最大的商譽成本認列作修改,相當可惜。她表示,所謂「商譽」,在會計實務上,指的是企業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整合後所衍生綜效。舉例來說,一家企業的資產個別評價為70元,但卻可創造100元的價值,多出來的30元,即是商譽所帶來綜效。

然而,企業與國稅局對商譽的認定存在極大鴻溝,周黎芳表示,雖然所得稅法、企併法與金控併購法皆提供商譽攤銷折抵規定,攤銷期最長可達15年,但國稅局並不了解企業併購實務,司法機關判決見解亦比照國稅局認定,導致商譽攤銷規定形同具文,幾乎無任何企業可適用,「這次企併法完全沒修改,無法為企業解套,等同沒有鬆綁。」此外,針對品牌、專門技術與客戶關係等「隱形資產」,企併法也未納入,對於台灣企業想透過併購提高競爭力,仍是一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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