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證所稅申報3原則 不再霧煞煞

2015/05/25 06:00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

去年證所稅首度開徵,搞得投資人「霧煞煞」,今年3月中國稅局還發出4.5萬件證所稅的「輔導函」,要求投資人補申報前年度的證所稅,顯見許多投資人仍不太清楚證所稅申報相關規定。不過,只要熟悉證所稅課稅範圍、課稅方式,及所得計算3個原則,投資人就可化繁為簡,輕鬆申報證所稅。

一、課稅範圍

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或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以上,或取得IPO(初次公開發行)股票、於上市櫃後出售達10張以上,皆須課徵證所稅;但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IPO股票不算在內。此外,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出售股票,也要課徵證所稅。

二、課稅方式

北區國稅局表示,證所稅為單一稅率15%,採核實申報,與綜所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持有未上市櫃、興櫃股票1年以上,所得可減半課稅,至於IPO股票於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則按所得的25%課稅。此外,證所稅可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虧損不得後延。

三、所得計算

證所稅的所得計算方式,為出售股票的收入,減去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去必要費用;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卻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若為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所得額;其餘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所得額。至於未上市櫃股票,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投資人去年出售的股票若屬證所稅課徵範圍,除了依上述方式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外,還必須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繳稅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可證明交易價格與日期的文件,辦理證所稅申報事宜,並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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