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無形商譽價值難認定 稅務官司10打9輸

2014/09/15 06:00

大潤發打算併購東興公司台東店,其中商譽價值為1.85億元,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以「非企業收購」為由,拒絕大潤發認列商譽。(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專題報導

根據安永會計師發佈報告,近3年83件商譽價值爭訟案件,企業僅有七件勝訴,今年前7月有八件商譽爭訟案件,企業更是全部敗訴。安永指出,當併購時所產生的「商譽」價值認定,出現國稅局與企業明顯不同調時,恐會降低企業併購誘因,有礙台灣追求產業升級、發展自有品牌。

中小企業併購案屈指可數

台灣多屬中小企業,透過併購目標市場的品牌與行銷通路,不但可縮短自行摸索時間,亦可降低營運風險,創造經營綜效,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回顧過去台灣的企業併購,有併購國外大廠案例,如明基電通在2005年併購德國西門子(SIEMENS)手機部門、宏碁2007年併購美國PC大廠捷威(Gateway)、宏達電2011年併購美國音效品牌廠Beats等,雖然並非皆以成功作收,但不也為台灣發展國際品牌開出一條道路;國內併購案例也不少,其中又以媒體併購(富邦併凱擘等)及金融併購(元大併寶來等)最受矚目。

國內併購的成功案例,多以大企業間的併購為主,且多為受主管機關嚴格管制的企業(媒體併購主管機關為NCC、金融併購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中小企業併購的案例屈指可數,原因就在於併購時所產生的「商譽」價值認定,國稅局與企業明顯不同調,降低企業併購誘因。

無形資產價值認定難

所謂「商譽」,在會計實務上,指的是企業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整合後所衍生綜效。舉例來說,一家企業的資產個別評價為70元,但卻可創造100元的價值,多出來的30元,就是商譽所帶來的綜效;從行銷的觀點來看,類似企業的「品牌資產」。

安永會計師周黎芳表示,雖然商譽不直接等同於品牌資產,但概念類似,皆屬於「無形」的資產價值,「例如同樣是鳳梨酥,掛上『佳德』的品牌,消費者就願意花更高的價格購買,多出來的價格就是商譽價值」。因此企業之所以會願意用高於被併企業資產淨值的價格進行併購,所著眼的就是商譽帶來的經營綜效。

但國內企業在進行併購時,其品牌商譽價值該如何認定,國稅局與企業卻有不同看法。根據安永會計師發佈報告,近3年83件商譽爭訟案件,企業僅有七件勝訴;而今年前7月有八件商譽爭訟案件,企業更是全部敗訴。

主管單位觀念落伍

周黎芳表示,法院對於商譽認列日趨嚴格,不僅與國際脫節,也影響台灣產業發展。

以民國93年大潤發打算進軍台東量販店市場,當時台東已有一家大型量販店「東興公司台東店」經營已久,且位於台東市舊火車站附近,無論規模、交通易達性及市場先佔性,該量販店皆具優勢。因此大潤發決定以1.95億元併購東興公司台東店,其中資產帳面價值約千萬元,餘額1.85億元為商譽價值。

大潤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商譽成本可認列攤銷,遭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以「非企業收購」為由,拒絕大潤發認列商譽。大潤發雖多次上訴,但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仍以同樣理由駁回。

周黎芳說,我國的所得稅法、企業併購法與金控併購法,皆有提供商譽攤銷折抵規定,攤銷期最長可達15年。但國稅局並不了解企業併購實務,司法機關判決見解亦比照國稅局認定,導致商譽攤銷規定形同具文,幾乎無任何企業可適用。「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決議,認定企業併購必須『概括承受』,亦即把對方整個買下來,才可認列商譽,相當不合理」。

周黎芳表示,企業併購方式包含營業讓與或分割繼受,尤其常見於高科技公司,行政法院對商譽認列嚴格限縮,只會使台灣企業更難透過併購提升競爭力;併購法規形同具文,也影響台灣國際形象,台灣企業對外資的吸引力將大幅降低。「商譽攤銷認定問題懸而未決,企業便難以透過併購壯大,屆時該如何立足台灣、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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