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紅火案發回高院更審 有利辜仲諒

2014/08/15 06:00

〔記者項程鎮、李靚慧/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涉及紅火案,最高法院昨天撤銷辜二審9年8月徒刑,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對辜犯罪事證,未說明清楚,判刑理由也不夠充分,要求高院重查,一般認為,此判決結果對辜有利。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對本案所涉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受害人,究竟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未說清楚;另外,高院一方面認定中信金控被辜掏空,一方面又指中信金控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減輕成本達2億6千多萬,判決內容自相矛盾。

此外,高院指辜在本案獲利超過一億元,但未交給中信金控,判決未說明證據及理由;至於中信銀董事會是否授權辜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高院也未查清楚。

二審時,高院認為辜居於本案的犯罪主導地位,套取不法利益約10億元,重判9年8月且併科1億5千萬元罰金,一審台北地院則判辜9年徒刑。94年間,中信金插旗兆豐金,辜被控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透過資產僅一美元的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美元。

案件曝光後,辜即出境遭通緝,特偵組赴日策動他返國,辜才於97年11月返台,以一億元交保,98年12月被起訴。

除辜以外,張、林、鄧等人分被二審判刑7年半到8年半徒刑,昨天一併獲撤銷發回。

中信金昨發表兩點聲明表示,紅火公司為中信金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中信金體系在紅火案中獲利約17億元,投資兆豐金股票的獲利也達112.45億元,公司均無損失。另經公司內部調查,本次判決中的3位員工及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均未因本案獲取任何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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