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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就業法」三讀 僱用65歲勞工 可獲補助

2019/11/16 05:3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鍾麗華、李雅雯/台北報導〕為解決高齡少子化衝擊勞動力問題,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四十五歲以上民眾,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另,開放雇主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中央主管機關可提供經費補助。

雇主若涉年齡歧視 最重罰150萬

根據新法,中高齡者是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民眾,高齡者則是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條文也規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企業對中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僱,可處兩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開放定期契約僱用銀髮族勞工

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新法明定,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六十五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

另,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為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提供經費補助。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基法」所定「得強制退休的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亦得給予補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施淑惠表示,將盡速擬訂配套子法及修正相關辦法,獎勵補助雇主方面,正研擬具體方案寫入子法,設定雇主聘僱高齡者可獲得獎勵的資格和條件。勞發署表示,若為「原職場續任」的雇主,續聘時間愈久獎勵也會每年向上調,至於「新到任其他職場」則另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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